日期:2024-08-10
1999年,沈阳的曹庆三与曹波三因盗窃338箱开心果和50箱大杏仁被判无期徒刑。这起案件因其目标独特和判决严厉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案件的审理过程充满戏剧性和争议,使得这对兄弟的命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案发初期,曹氏兄弟坚持自己并未盗窃这些开心果,而是通过中介宋某民从一名自称“小三子”的人手中低价购得。兄弟二人还提供了与“小三子”签订的合同作为证据,声称这些货物是合法购买的。然而,尽管案件审理过程中检方要求补充侦查以找到“小三子”,警方始终未能找到相关证据,最终导致两人被判无期徒刑。
在服刑期间,曹庆三声称在监狱中遇到了一位与自己记忆中的“小三子”极为相似的犯人——蔡某涛。蔡某涛承认自己就是“小三子”,并供认了盗窃行为。曹氏兄弟的辩护人迅速将蔡某涛的供述作为重要证据,认为这能够证明他们的无辜。尤其是蔡某涛提供了与案件相关的详细细节,包括盗窃物品的处理方式等,使得这份证词看似更具说服力。
然而,最高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蔡某涛的供述存在严重矛盾。虽然蔡某涛在狱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他在听证会和其他审讯中的供述与案件证据之间存在明显不符之处。最高法院认为,蔡某涛的供述不具备足够的客观性,不能作为推翻原判的依据。
2024年4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关键听证会,蔡某涛和另一名证人宋某民到庭参加。听证会上,蔡某涛坚决否认自己是“小三子”,声称自己是在曹庆三的威逼下做出虚假供述。蔡某涛还表示,自己在监狱中因为恐惧和诱惑而同意了曹庆三的要求,最终供认了不实的罪行。另一关键证人宋某民则表示,不认识“小三子”,也没有介绍蔡某涛和曹庆三认识。
最高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蔡某涛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例如,蔡某涛在供述中提到的盗窃细节与案件中的实际情况不符,同时蔡某涛后来否认实施盗窃行为。最高法院还指出,蔡某涛对背面写有曹庆三亲属地址的照片提供的解释也存在合理性,无法证明蔡某涛实施了盗窃犯罪。因此,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曹氏兄弟的申诉。
曹氏兄弟在收到驳回通知后表示难以接受这一结果,并考虑继续争取正义。他们的代理律师王殿学和陶宽表示,最高法驳回申诉的理由大多基于证言,而案件的实质问题如盗窃手段等依然没有得到充分澄清。